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道家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道家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道家文化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新美工業大廈11樓A。
第三條
性質和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廣泛聯繫澳門及世界各地的相關團體和同道中人,繼承和發揚中國傳統道家文化。
2. 整合道家養生文化和道家武藝文化等中華傳統文化資源,開辦各類培訓課程。
3. 策劃和組織各種道家文化範疇的交流活動,構築國際道家文化交流平台。
4. 運用葡萄牙語及其他外語翻譯、研究、整理及出版道家文化典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的個人及社團組織代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及繳納入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3. 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4. 會員有退會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4.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凡超過一年不交費者理事會得開除其會籍。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6.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第七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一人,總數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類會議。
3. 會員大會評審及表決理事會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年度報告及於有必要時選舉理、監事及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務。
4. 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如果決議是關於解散協會,要求所有正式會員票數的四分之三通過方可。
5.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應載於會議記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6. 大會之召集須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 設立名譽會長、顧問等職銜,由理事會提名聘任。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一人及理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組成。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2.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理事會決議事項和日常具體會務。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3. 理事會須在任期屆滿時,將一切會費、物資等移交下屆理事。
4. 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少於一人,總數為單數組成。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2. 監事會會議一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1.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私人和公共機構之捐贈和資助,以及因開展會的活動而得到的收入。
2. 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三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